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再迎修订:涉及售后回租等核心内容

2024-06-06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再迎修订:涉及售后回租等核心内容

  近期汽车金融行业最大新闻是国内第三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落地,于8月11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为期3年左右针对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和出台的讨论及争论正式落幕。此前笔者参与的几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内容的讨论,均涉及当前修订内容。

  汽车行业是中国近20年国家支柱产业之一,作为汽车产业与金融结合的汽车金融也成为中国经济核心推动力之一。本次发布的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针对国内现有24家汽车金融公司(华泰汽车金融已退出)生效。

  2004年,刚成立不久的银监会以2004第1号文方式宣告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这一非银机构的诞生,并发布第一版管理细则;2008年,又以1号文方式推出第二版管理细则;2023年,伴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成立,仍以1号令方式宣布汽车金融公司第三版管理办法。不管是巧合或是有意,将汽车金融在产业经济的重要性以金融的方式凸显。作为当前恢复和发展中国经济的重要力量,汽车金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殊时期,特别使命。

  相较于第二版管理办法及征求意见稿,第三版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进行以下修订:

  为集中汽车金融行业管理,实现业务聚焦和资产归集,保证持牌汽车金融机构专心专注完成汽车金融业务的资产端管理,杜绝因金融机构之间投融资造成的连带风险及责任,此次修订取消了原有汽车金融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各自独立发展,创造独立金融主体的健康发展环境。

  为提高股东支持汽车金融公司资金流动的积极性,保障股东资金自主性使用利益,实现汽车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更为灵活和高效,本次修订取消了过去限制股东资金存款的3个月以上规定,旨在提高汽车金融公司资金供给侧的灵活度和弹性,以提升股东自身资金使用及支持汽车金融公司的信心。

  第二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专门将融资租赁业务列入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但将售后回租排除在外。

  基于2020年施行的中国民法典针对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结合汽车金融实际,本次修订特别强调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要严格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即严格按照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要求,出租人先买后租,区别于过去10年间商业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使用的类信贷操作方式。

  笔者认为,从法律关系和操作性来说,适合开展汽车金融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车辆范围,应集中在二手车业务,同时也提升汽车金融公司在二手车业务的竞争力。

  众所周知,中国汽车行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崛起速度是世界超前的。诸多主机厂在中国建厂投产并实现既定目标后,由中国市场扩展至汽车行业落后区域的趋势明显。几年前,通用汽车于印尼建厂并由中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派员组建团队指导成立的印尼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便是国内汽车金融公司服务于汽车外扩及出口,在海外市场进行业务拓展的例子。将中国汽车金融的成熟经验进行海外复制和推广,将成为中国汽车出海的一个强有力武器。

  随着中国经济和汽车市场变化,原有5亿元人民币的汽车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已无法满足和保证汽车金融公司在最低资本充足率项下,有效服务于本品牌和汽车金融市场的需求。

  考虑到融资租赁业务的正式加入,以及依据过去汽车金融公司的成败经验,股东更大投入的原始资本保障,能够促使汽车金融公司以更独立、完善和风险可控的姿态参与市场竞争,服务汽车市场。

  在中国汽车行业发展相对成熟的今天,售后服务商部分实现和汽车经销商的独立运营,售前售后的不同汽车阶段,由此产生零配件贷款、维修设备贷款、车辆采购贷款、展厅建设贷款的贷款主体混同,是不合理的。售后服务商作为可独立的贷款主体,以及不同主机厂在实际汽车金融资金需求中展现出的实际困难,将售后服务商独立出来,和其独立售后需求对应,则是合理的。

  前述管理办法规定的汽车金融公司发行债券,为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可分类为资本类债券和非资本类债券。资本类债券作为存款负债和股权融资的中间形式,是金融机构资本不足而股东无力追加投资的一种资本补充方式,类似优先股,为部分金融机构采用。

  本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特别强调非资本类债券,明确汽车金融公司不得通过负债方式补充注册资本,和10亿元人民币的底限一样,旨在提高股东准入门槛,保障汽车金融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版和第三版管理办法间隔的15年时间里面,汽车附加品作为汽车重要的附属融资科目,早已进入汽车金融公司融资范围,并以如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形式,间接做出可融资范围的法律依据参考。

  本次管理办法明确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及10多年内普遍使用的客户选择及金融监管所需的车膜、导航、车辆保险、车辆软件,及归属于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电池等附加品,单独列示为可融资范围,确属取正归位。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认为,此次管理办法提到的电池融资,并不代表新能源换电领域的电池银行,而是由客户角度出发的电池独立融资需求,属于C端个体融资,具体发生场景及需求触发点多样化。脱离汽车本体的电池融资,不在本次管理办法许可范围内。

  同时,对汽车金融及融资租赁车辆相关附加品融资,可独立计算融资期限。即使车辆融资或租赁已到期,附加品仍可在融资状态内,应是考虑到车辆和附加品的不同融资期限特性。

  作为车e估企业顾问,有感于车e估伴随汽车金融行业发展,长期高效服务于行业的决心和艰辛。笔者认为,车e估基于自身强大的二手车数据库、数据来源、数据系统及二手车价值评估体系,结合自身在汽车金融行业服务的10多年时间里积累丰富的二手车评估经验,完全有能力协助汽车金融公司,完成本次监管机构特别提到的二手车市场信息及估算能力建设。

  重点点评,不能穷尽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变化,希望借此短文,能够帮助各位汽车金融从业人员,明确监管机构意图,清晰业务调整方向,在当今汽车和汽车金融市场重启发展之路的时候,努力向前。汽车金融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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