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权投资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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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约束及信用水平较低等原因,企业往往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债务融资。在传统融资模式受到阻碍的情况下,如何创造新的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是亟需解决的对中小企业有重大意义的问题。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股权投资基金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和专业分析能力,能将资金投向迫切需要投资但得不到投资的成长型企业,能在较短时间改善企业的收入和成本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对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解释大致可分为三类:融资成本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价格歧视理论。

  融资成本理论,又称信贷关系理论。该理论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成本高,商业银行更愿意与大企业发生信贷关系并保持稳定。Dewatripont和Maskin认为,大企业的存量信贷是商业银行信贷供给函数的重要因素,前期贷款影响后期决策,会产生“预算软约束”。 Hodgman认为,商业银行在信贷紧缩时会优先满足大企业的信贷需求,对中小企业实施信贷约束。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由于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在企业信息不对称甚至企业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付出的信息成本更高,中小企业贷款时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更为严重,所以商业银行对其实施信贷约束,给予更为苛刻的借贷条款。 Stiglitz和Weiss认为,即使没有政府干预,由于借款人存在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信贷配给也可能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现象存在。Jaffee和 Russell认为,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应选择一种竞争性利率水平,以“拆东墙补西墙”。Helmut Besteh认为,通过引入抵押机制,甄别企业风险,可以实现信贷均衡分离,改变中小企业信贷约束。

  价格歧视理论认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根源在于商业银行无法对每一个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利率。Jaffee和Modiliani认为,信贷提供曲线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如果商业银行可以对每一借款人实行“价格歧视”,可以实行分别定价,那么企业将不会受到信贷约束。由于对不同质的借款者不能索取不同的利率,而只能索取折衷的利率水平,一些中小企业会受到信贷约束。

  20世纪70年代,Weston和Brigham根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融资来源的变化,提出了企业金融生命周期假说。该理论把企业的资本结构、销售额和利润等作为企业融资结构的主要因素,将企业金融成长周期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初创期、成熟期和衰退期。 Berger和Udell等将企业生命周期与融资结合,发展形成了金融成长周期理论。该理论认为,伴随着企业成长周期而发生的信息约束条件、企业规模和资金需求的变化,是影响企业融资结构变化的基本因素。在这里,我们把中小企业的成长历程分为四个阶段:即初创期(含种子期和创建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

  初创期中小企业在资金需求上有以下特点:第一,项目风险,收益较高。种子期企业的主要风险为技术失败,即在关键技术进入产业化之前,需要多次试验以检测技术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可行性。创建期企业技术风险逐渐减少,企业经营面临许多外部的不确定性因素,其产品被潜在客户认可与推广需要较长时间,产品市场化风险较高,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成为主要风险。第二,资金需求较少,但要求资金期限较长。在种子期,企业研发投入是最核心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和租赁与企业产品研发密切相关的科研设备、仪器等设施。

  初创期中小企业生命力异常脆弱,主要面临高新技术不成熟的技术风险和能否开发出产品及产品能否被市场接受的市场风险,项目失败率很高,这使得众多金融机构不愿冒风险介入初创期企业,从而形成“融资缺口”。很多中小企业在初创期融资需求强烈,却无法得到满足,往往陷入融资困境,不能顺利地渡过企业成立后的三到五年这个“死亡陷井”,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进程和科技企业成长扩张的过程受到严重制约。

  股权投资基金对高风险、高回报投资有较强的偏好,而中小企业恰恰具有高风险、高期望回报值的特征,所以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律以及融资阶段性特征刚好符合股权投资的投资偏好,因而,股权投资基金与中小企业具有天然的联系,能够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由于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成长阶段、扩张阶段中存在如信用状况不稳定、盈利能力不显著等诸多风险因素,通过传统渠道融资面临很大的困难。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能够对那些无法通过传统渠道获得资金而又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

  目前我国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大多有外资背景,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大量优质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海外上市的趋势。过去,一些具有前景的创新型企业如新浪、网易、百度、盛大等都被外资收购或被国外股权投资基金所掌控。我国国内并不缺少资金和资本,而是没有相应的手段和机制来支持创新企业和产业的发展。重视本国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资源和经验来引导国内社会资源参与创新活动,必将有利于民族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建设。再次,股权投资基金能提供增值服务,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资源和管理,提升企业内在价值。

  股权投资基金对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股权投资基金能带来合理的股权结构。股权投资将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在自己手上,从而可以有效控制公司的管理权和决定权。股权投资基金不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剥夺公司利益,而是积极主动提供管理上的支持,形成积极的内部投资者的模式和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其次,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优势来提高管理的效率和降低信息的成本,加强对公司治理制度的监管。再次,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先进有效的激励制度,采取的是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利益都与公司经营效益有关。和一般公司相比,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可以提供更为丰富、水平更高的激励,包括股权、期权、共同投资机会和实现业绩目标后的奖金分红,这使得管理层的利益和公司的兴衰联系在一起。股权投资基金还能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控制,迫使管理层不断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形成约束机制。

  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的前期投资对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采取措施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的前期投资呢?借鉴国外股权投资基金及经验,参考国内已经开始实施的相关政策,我们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创设政策性投资母基金。母基金,顾名思义就是指专门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其运行机制是首先把市场上机构投资的资金聚集起来,设立一个股权投资基金,然后把这些资金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母基金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资本市场中间资金错位难题,促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前期和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领域。为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新兴企业投资,我国已经出现投资母基金,2010年12月,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同苏州工业园共同设立中国第一个国家级股权投资用基金(FOF)。运行至今,已充分显示出对股权投基金参与企业的前期投资的引导作用。

  其次,企业本身要采取措施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的前期投资。企业要尽可能引入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特点是其投资期限较长,并且会带来普通投资者不具有的资源,完善企业的财务结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选择有远见的发展战略,为企业的进一步成长和扩张打下基础。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经营,拥有主动权,有能力而且有必要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和丰富经验从各方面帮助企业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而获得其最大利益。

  最后是要发挥好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的作用。随着证券市场IPO重启,新三板批量发行,为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前期投资提供了又一契机。由于拓宽了退出渠道,中小板使企业前期投资对股权投资基金产生了更大的吸引力。创新和成长是创业板的核心理念,越来越多的股权投资基金会转向高新科技领域,这也是对企业前期成长的支持。

  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实际上是我国引进外资的一种形式,并且是最高级的形式。王巍认为,私募股权投资是中国吸引外资的第五个阶段,它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目前投融资体制下民营企业资金不足的发展困境。中国改革开放到今天,招商引资应当改变粗放型的“绿地投资”方式,让外资并购渐成主流。

  政府应予以股权投资基金充分的认识和关注,把引进和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当做产业来做,当做招商引资来做。政府要改变过去为发展创新项目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的思维方式,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萌芽、活跃、必然自发形成创新型企业成长各个阶段的资金供给和需求。换言之,资金、项目和企业必然相互吸引、互相追逐,资金进来越多,项目和企业也会越来越多;反过来,项目和企业储备越多,资金进来也就越多,两种情形必定是互为因果的。

  近年来,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虽然有所进步,但总不尽如人意。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缺乏健康的股权投资文化,表现就是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都没有形成通过投资基金进行集合投资以分散风险、实现专业投资管理的意识。培育健康的股权投资文化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同时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行业自律组织和企业本身都有责任和利益驱动去采取恰当措施维持有利于股权投资发展的文化环境。市场并非没有资源,也不是不需要专业投资人,主要是缺乏成熟的具有行业与业务研究能力的专业人才,缺乏现代化的投资文化。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根据专业人事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规范的风险控制机制,采取集合投资、分散风险和长期投资理念,对于投资的安全性和投资收益必将更有保障。

  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各部委、省市政府可以拿出部分财政支出发起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直接开展中小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政府引导基金发挥引导和放大两个作用,促进创新企业加快成长是核心。“引导”的主要作用在于政府资金有效地释放了投资项目的一些风险,使商业化资本可以较大胆地介入一些政府希望支持的创新型企业,从而推动创新型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资本市场提供优秀的上市企业。

  [1]凌涛.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兴起原因与未来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9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平台,初步形成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相对较为完善的二级交易市场。

  而在直接性的股权投资,如VC、PE、产业投资基金等方面,则正处于发展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近年来发展迅速的金融投资工具在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它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发展都有巨大的作用。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该制度仿效二级市场的QFII制度,在股权投资的一级市场也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逐步放开对外国资本进入的严格管制,从而弥补国内缺乏有资格有限合伙人的缺陷。在目前中国金融和外汇监管条件下,将QFLP制度引入天津先行先试,通过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审批和对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允许外资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进而扩大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是天津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切入点。

  当前,在中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人民币也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对于境外资本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目前合法的途径只有QFII制度。在QFII制度下,进入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国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证监会的资格审批后,才能在外汇管理局审批的额度内向境内汇入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于中国的证券市场。

  如同QFII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过渡性方案一样,QFLP制度可以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过渡性方案。

  在QFLP制度下,国家批准符合资格的境外有限合伙人,允许它们把一定额度的外资转换成人民币在国内直接投资本土一般合伙人。国际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基金一般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部分出资,同时也是基金的管理者,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具有避免双重纳税、管理运作简洁高效及便于加强风险管理等优势,基金能够采取比较灵活的分配方式,也提供了可以把经济利益和控制权分开的灵活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际上发展较早,外资PE投资经验相对较为丰富,对国际市场、资本运作更了解,引进外资PE有利于本土股权投资基金专业能力和运营管理水平的快速提升。虽然从短期来看,QFLP制度可能会对本土PE形成一定冲击。

  但长远来看,由于外资PE与本土PE各具优势,将外资PE引入境内,推动双方合作,一方面可以借外资PE的丰富经验和其对国际市场、资本运作的了解,推动本土PE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外资PE与内资PE合作可以更了解国内企业情况,满足国内企业的具体需求。

  目前,引入外资PE参与境内股权投资,就目前的政策来说,尚存在着很大的技术性阻碍因素。

  QFII投资于股市,在投资金额和领域都有严格监管,做到了“专款专用”,对实体经济影响有限,但QFLP直接作用于实体经济,涉及基金准入、产业政策、外汇政策等三方面问题。特别是在外汇管理方面,由于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外资PE即使像QFII一样获得资格准入,由于其在额度批准、资本汇入、结汇投资、利润汇出、清算退出等环节都属于资本项目项下,因此要受到外汇管理方面的严格监管。而目前关于外资PE利用QFLP制度进入境内参与股权投资的相关外汇法规还没有完全建立。加之,存在境外热钱利用外资PE进入中国谋取投机收益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引入外资PE参与境内股权投资需要更为审慎的思考。

  如何使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且符合外汇管理政策,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对此,在经历严格的准入制度后,外汇管理方面应该允许外资PE将其所募集资金一次性或多次兑换成人民币,结汇所得人民币严禁进入国内二级市场,只允许专注于产业投资领域,做到“专款专用”。在结汇后的一定时间段内,无论人民币资金是否运用,外资PE可选择兑换美元。对于外资PE的投资领域,应该严格要求其投资于国家所允许和鼓励的产业内。在外资PE投资于国家允许和鼓励产业里的实体企业后,由于股权投资不同于证券投资,流动性较低,外资PE汇入国内的外币在外汇管理上也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当然,即使外资PE进入境内,如果没有配套的退出政策和渠道,国外资本参与人民币基金的意愿也会大打折扣。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通过其所司的上市和并购实现退出以外,尚缺少其它退出渠道。因此,在完善各地产权交易所得同时,适时建立全国性的OTC市场,利用这些市场的流动性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灵活性,以便在有利的市场环境下给外资PE提供更为完善的退出机制。

  近年来,借助国家政策的支持以及天津市政府在吸引股权投资企业的力度,天津在发展股权投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根据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公布的数据,截止2010年11月底,入驻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的基金及管理公司共231家,认缴资金规模约326亿元人民币,管理资金规模约1230亿元。另外,截止2010年10月底,在发改委已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共有22家,注册在天津的就有15家,其中7家为有限合伙形式。截止2009年底,在发改委备案的天津市创业投资团队共有20家,管理的基金26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天津已经初步成为全国股权投资基金较为集中的城市。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三个城市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方面都了相关规章制度,在税收、注册、退出等环节给予注册在本地区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大力支持。表1列出了天津、北京、上海三个城市在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一些基本支持措施。从表中可以看出天津、北京、上海在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措施方面有很大的同质性,也就是说在目前国家法规的大框架限定下,三个地区在税收优惠、注册奖励、硬件支持、人才保障、资源推荐、退出机制等具体支持措施上互相之间基本上没有绝对的优越性。

  首先,当前独资的外资PE管理公司成立后,如果要成立一只人民币基金,根据惯例,基金管理公司也需要跟进一部分资金。但按照外管局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这就限制了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对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的资金投入。

  其次,作为外资背景的基金管理人,假如它投资一部分资金到人民币基金,按现行规定,只要有美元资金换汇进来参与人民币基金出资,不管比例多低,即使是1%,都会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

  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不仅不能进入某些行业,同时需要完成项目的外资审批程序,并且原本内资性质的被投资企业也由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利于简化以后的重组及上市流程。

  还有,对于外资PE的身份问题,没有明确定位。有些地方认为是外资,而有些可能默认为内资。

  如果基金出资人为内资,则该股权投资企业可被看作内资,但如果其他LP存在外资,其身份仍是处于灰色地带。

  最后,现在央行、外管局都在严防热钱与输入性通胀,管理部门要考虑到防止热钱趁机流进的问题。

  毕竟境外LP背景相当复杂,不乏短期投资型对冲基金前来淘金。实施细则的缺席,可能与现行外商资金结汇模式有关。

  所谓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主导组建的包括城市建设、国有资产经营等不同类型、不同产业领域的公司,或是政府通过划拨土地等组建资产和现金流基本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由于地方政府的投融资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探索政府投融资平台可行的投融资运作模式,对抓住发展机遇,落实国家产业调整政策,推动区域产业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部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由于资本金不足、不实、资产不优等问题限制了负债规模,同时,一些政府投融资平台为了满足资金需要,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无限放大融资规模,造成平台的后续持续融资能力不足,影响了融资功能的充分发挥。

  近两年,国家加大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规范和整顿力度,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限制条件,受此影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传统的主要融资渠道——银行贷款模式已经难以继续运行。

  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受非市场化因素干预较多,融资后主要关注的是道路、政府工程项目、公共设施等领域,加之部分投资项目的选择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使得整体投资收益不高,缺乏风险和收益对等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同时由于存在政府行政干预不当、专业化管理程度不高、信息披露不足、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地方政府投资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债务风险、道德风险、社会风险等一系列风险也逐步显现。

  所谓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在新形势下,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一种战略选择,同时对地方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运营,不仅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还也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基金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的投资质量和效率。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权益性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体现为权益性资产,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改善和优化地方政府投资平台的资产结构,可以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和负债风险。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主要投资于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工程项目,单存依靠银行贷款不能满足资金需求。银行贷款一般周期相对较短,另外还要提供资产抵押给银行,致使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常常是借新债还旧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可达5-7年或更长期限,如果股权投资人投资收益理想,可以选择不退出甚至追加投资,同时股权投资基金也是一种权益性投资,无需担保抵押。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以通过私募方式向工商企业、投资机构、银行、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还可以吸收大量民间资金的加入,有较为丰富的资金供给来源。同时与发行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比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流程更为快捷、成本较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规模50亿元以下)一般只需地方发改委、工商局登记备案即可,操作流程相对较为方便快捷。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以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还可以更好地配合政府完成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任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借助基金管理公司等社会机构的资源优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在产业重组、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可以有效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通过吸引资深机构投资者投入资本金,不仅能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还能为其提供管理、技术、市场等资源,帮助企业快速成长,早日上市,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2006年以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每年都有几十支新募基金成立。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共有235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为2010年的2.87倍,披露募集金额的221支基金共计募集388.58亿美元,同比上涨40.7%,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日渐成熟。

  为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为股权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山东、湖北、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等多个省市也都出台了地方政策在税收、奖励与补贴、办公用房等多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和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基于政府拥有的优质资源建立的,在运营过程中获得政府赋予的大量优质资源和经营性资产,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指导。通过与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合作,便于相关工作的开展。同时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也具有一定的项目资源优势,其项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配套和先导产业投资项目,其中,有些项目投资回报相对稳定、行业整合空间较大,有利于做大做强,对股权投资人有较强的吸引力。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公开上市、并购、回购、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退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健全,为各类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便利,特别是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开通,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与产权交易市场等场外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进一步拓宽了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退出渠道。

  1、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母基金”。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整合各项资源(如:地方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国有资产退出收回的资金以及其他政策性资金)集中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母基金”,在此基础上,广泛吸引其他社会资本(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将“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合伙,再发起设立多个新子基金,带动社会资本进一步放大整个社会的股权投资资本规模,从而达到政府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和杠杆效应。

  2、根据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母基金,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的产业投向。如母基金可以根据当地产业的发展需要,引导海内外社会资本,成立不同产业的子基金,让这些子基金相对固定地投资于这些产业领域,从而合理引导子基金为地方产业经济建设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运作,母基金可以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多个子基金,子基金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社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资本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最后通过子基金对具体产业进行专项投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融资运营模式如图1。

  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使得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母基金)以及与社会资本合作、合伙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也受到一定行政色彩影响,而股权投资基金能否成功运营的关键之一在于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作,因此,定位清晰,转换角色,建立权责对等机制,理顺与其他出资机构、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在传统的思想观念中,政府出资就应政府主导,国有资本投资就需要对项目拥有控制权和话语权,否则社会资本投资主导就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改变观念,首先应明确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公司,而不是政府机构,应享有《公司法》赋予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是政府投融资平台迈向市场化运作的重要一步;第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契约约定相关的权利和责任,如果建立良好机制还可以借助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优势,更好地实现国有资本增值和保值;第三,政府应转变角色,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同时在观念上,应重“引导”轻“管理”,要由原来的基金管理者变为引导者,从原来的注重收益转变为更重视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和扶持作用,优化地区产业结构,发展地区规模经济。

  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股权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股权投资人的收益,进而也影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未来的融资能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制定成熟的标准来甑别、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依托成熟的考核、后续管理机制来跟踪基金管理人及其投资项目;同时也要保证基金管理人获得足够信任和投资决策权,国有资本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引导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向,进而通过“投资—回收—再投资”的方式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产业升级服务。在选择基金管理公司的时候应重点关注其过往的业绩、高管团队素质以及过往资历,同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选择“门当户对”的基金管理公司也相当重要。在基金运作上,需要明确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团队的服务年限,以便于维持基金运作的稳定性。

  (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应充分利用背后的政府背景和国有资本优势,提供系列增值服务。

  协调地方各有关单位,收集、整理建立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的项目库;配合政府各有关部门制订有关优惠政策,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投资机构或管理团队入驻合作;推动政府完善当地股权投资相关政策法律环境。

  (作者: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工商管理,研究方向:投融资方向)

  [2]吴蔚、艾军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管理研究.对外贸易,2012年第3期.

  [3]杨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经济纵横,2011年第12期.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本通知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接股权投资的机构;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意见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五、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聘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估值、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资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清查、评价。

  六、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国有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自主确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履行内部备案程序。

  国有金融企业应参照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确定拟投资企业的底价,供投资决策参考。

  七、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行业分析、财务分析、估值或评估结果,撰写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层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时,应着重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估值或评估结果、项目的预计收益、风险的可控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情况统筹决策。

  八、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所形成的不享有控股权的股权类资产,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但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股权登记台账制度,并做好管理工作。

  九、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

  十一、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管理。各地方财政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目前,全球私募股权投资业正兴旺发展,历史经验也表明,股票市场低迷的时刻,正是给私募股权投资业带来了难得的投资机会。而且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所创造的众多财富神话,更使人们对这个植根于西方的法律和金融环境中孕育成长起来的机构充满了好奇。我国企业已经习惯于从银行贷款,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显然就属于金融体系中的异类。但是如果人们系统地了解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前世今生、组织结构、运作方式之后,也就不会觉得它有什么神秘的了与银行、的发展,投资银行和保险等不太相同的金融机构罢了。

  它也仅仅是金融体系中一个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经过多年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工P0的重要融资工具。国外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非常庞大,投资的领域也很广阔,资金的来源非常广泛。目前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占其GDP份额达到5%左右。

  私募股权投资业起源于风险投资,或称创业投资,在发展初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同义词。也正因为这个原因,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协会的名称通常都被冠以“创业投资协会”。从1980年代开始,大型并购基金(如KKR等)的风行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有了新的含义。由于历史原因,各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的定义也稍有差别。美国风险投资协会一般认为风险/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中小企业的初创期和扩张期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涵盖所有为企业提供长期股权资本的私募基金,包括风险/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股权不能上市公开交易的基金,他们将资金投资于认为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并对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这是相对长期的投资。到目前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德州太平洋集团和黑石集团是其中的佼佼者。

  尽管不是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同时都在相同程度上体现出这些特点,但总的来说,以下的特征使得私募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区别。

  积极的投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家通常会主动参与选择、谈判和设计投资项目,并在结束投资之后,还会继续监控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往往采用可以指定被投资企业董事的方式投资。这样做可以有效降低多数股东采取集体行动的风险、并降低费,能够更妥善地协调管理层与投资者的利益。显然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家不只是把自己看成是简单的投资者,亦或是被投资公司获得资本的一种渠道,而更把自己当作是投资对象的积极管理者,通过提供具有增值性的战略、财务方面的意见并监督管理层,以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

  有限的存续期。一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有一定的投资期限(通常限于10年左右),到期后所有投资必须变现,并将收益分给基金投资人。所以基金一般有五到六年时间来投资,并持有三到五年,之后通过让被投资企业IPO或出售给战略收购方来变现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偶尔也会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实现快速的退出,这样可以增加基金投资资本在一定期限内的利润一内部收益率(工RR),该内部收益率是投资者用来衡量私募基金绩效的一个常用指标。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一般都会在投资之前就分析可能的变现(退出)路径。如果最开始对于可预见的退出路径不满意,他们就会拒绝投资。

  证券的非流通性。当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一家上市公司(即在公开交易所挂牌的公司)或者一家私人公司,其所获得的证券一般都是“受限制证券”,也就说这些证券在投资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转让会受到限制(亦即不能自由交易)。依照美国的法律,只有在联邦和州相关机关“登记”(在其他法域可能被称为“上市”或“容许”)的或享有特定豁免权的证券才能自由交易。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拥有的证券一般至少是受限制、未登记、未上市或不容许在公开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与上市流通证券相比较,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的证券相对难以变现。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在做最初的投资决策时对“退出”策略的考虑显得尤为重要。

  看重高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通常会重点关注那些,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有高增长潜力的投资机会。由于风险的原因,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一般不会选择收益平平的证券,或是选择那些复合收益高的企业,通过交易相对高风险、优先权低于债权的证券,投资回报达到每年25%-30%或更高。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更倾向于持有普通股(或可转换成普通股的优先股),然后赚取股票价值超过原股价的差额。

  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市场参与主体通常包括:融资者、金融咨询中介机构(私募融资顾问、基金募集顾问)、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以及投资者。

  融资者。在私募股权市场中融资者的规模和类型各不相同,他们参与融资的原因和目的也各不相同。但是通常是那些从银行申请不到贷款,以及无法通过股市或债券市场来融资的企业。通常融资者包括以下几类:寻求风险资本的公司、市场发展中期的私有公司、财务困境公司、公开收购以及其他公司。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也可能成为私募股权市场上的融资者,一些陷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私募股权融资来为管理层收购(MBO)或杠杆收购(比0)进行融资,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它们摆脱财务困境,度过危机,而且可以避免公开发行的注册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注册费用)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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