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4-06-20

  

山西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金融类企业股权管理,提高国有股权效益,优化金融企业资本结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省属国有金融类企业股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国有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布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金融发展规划统筹研究决定。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以管资本为主线,进一步简政放权,为金融类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国有金融股权保值增值。国有金融类企业要充分认识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形成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灵活高效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运营效率。

  二、省属国有金融类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包括银行、信托公司、保险类公司、证券类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各类权益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场所、融资租赁、典当行、新型金融公司等。股权管理包括设立公司、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内容。

  三、完全竞争性的省属国有金融类企业的发起设立和股权变更,除典当和融资租赁企业需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外,其余的由发起人或金融企业向省金融办提出申请,由上述部门批复。

  四、省属国有金融类企业不涉及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股权事项、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由金融企业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报省财政厅履行相关程序。

  五、必须由国家监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稀缺性省属国有金融类企业的发起设立和股权变更,由主发起人或金融企业提出方案报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提出办理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出具确认文件。

  六、省属国有金融类企业涉及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变动,由金融企业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提出意向投资人的资质等条件,将方案报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提出办理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出具确认文件。

  七、省属国有金融类企业涉及投资人引进事项的,应秉承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实力雄厚、参与积极性高的股东。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人参与的,由主发起人或金融企业依据公司治理程序提出意向投资人的资质等条件。

  八、主发起人或金融企业按照省财政厅出具的确认文件,向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挂牌交易,最终确定投资人,并将结果向省金融办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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