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系列 股权架构的核心和基础——控制权(下)融资篇

2024-07-07

  

股权架构系列 股权架构的核心和基础——控制权(下)股权融资篇

  中小企业想要快速发展壮大,必须有资金支持,因此,企业需要不断进行融资。在众多融资方式中,股权融资成为企业的首选。许多创始人认为股权融资是成本最低的融资方式。殊不知,这种方式也存在潜在风险。经历多次融资后,大股东的股权比例被不断稀释,逐渐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最后可能被扫地出门,更有甚者,惹来一身官司,背负巨额债务,再难翻身。

  股权融资需要公司每个股东同比例让渡出部分股权以获得资金。在此期间,大股东的股权将被摊薄。例如,一家公司三个创始人A、B、C,大股东A持股50%,B、C各持股25%。首轮融资,公司拿出20%的股权融资2000万。那么三人的股份都会被摊薄,A的股权剩下40%,B、C各20%,投资人20%。投资人如果与B、C联合起来,股权比例达到60%,A的大股东地位就受到威胁。可想而知,多轮融资后,大股东的股份会越摊越薄。如果不采取措施,大股东就会一步步丧失话语权。

  投资人可分为战略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战略投资人主要基于产业整合角度进行投资,从其长期发展战略出发,在公司的生产成本、市场规划、战略布局等方面争取话语权。因此,战略投资人一般会提出增加在董事会中的席位,派驻高管到被投企业任职等要求,通过控制董事会和高管,掌握在公司中的话语权。这样一来,大股东在公司的地位可能会逐步下降,最终被架空。因股权融资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被扫地出门,甚至锒铛入狱的创始人数不胜数。

  2001年,新浪为融资在美国上市,第二年其创始人王志东被赶出董事会,失去对新浪的控制权。

  2010年,1号店以80%股权为代价从平安融资8000万元,后来,创始人于刚因无力阻止平安又将1号店的股权转让给沃尔玛,最终沃尔玛全资控股1号店,于刚被迫离开。

  2012年至2014年间,吴长江为争夺控制权,侵占、挪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雷士照明股票,最终被判10年,并退赔约5.6亿给雷士照明。

  在公司刚开始引入投资时,往往是公司最需要资金的时候,所以很多公司为了拿到更多的资金,在天使轮融资阶段让出了过多的股权。导致创始团队的股权稀释的比例较多,不利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并且,由于融资是连续性的,天使投资阶段如果释放的股权比例太高,也会导致后期没有足够的股权释放给各轮投资人。因此,股权让渡的比例不能太高。但是,如果释放比例太低,投资人则没有参与感,也不利于融资。因此多数企业在天使投资阶段会将释放的股权比例控制在10-20%,最高不超过25%。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其实是由一系列的经济权利和经营管理权组成的。如果将部分股东的经济权利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就有可能在保障创始人话语权的前提下引入投资。

  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公司的部分股东可以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或表决权委托给特定股东(如大股东)来行使,但股东的分红权等经济权利并不受影响。如京东在美国上市前,11家投资方将其投票权全部委托给刘强东,使持股20%的刘强东通过投票权委托协议掌控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此种方式常见于公司上市过程中或已上市公司中。如果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且几个股东股权比例非常接近,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规定,多个股东可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从而增加共同的表决权数量,形成对公司的控制力。投票权/表决权委托协议和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区别在于: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般代表各个一致行动人的集体意志;而投票权/表决权委托协议则将投票权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上。

  例如,A股上市公司蓝色光标同时实践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和投票权委托协议。蓝色光标在上市前,赵文权等五位创始人每个人的持股比例平均不到10%,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后,五人加起来一共拥有公司47%的股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上市六年后蓝色光标五位创始人又协商解除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并改签了一份《委托投票协议》,五人约定,其他四位原始股东都将投票权委托给赵文权一人行使。

  此种方法指在公司设立时,把创始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里,以合伙企业对公司持股。由大股东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其他股东担任有限合伙人(LP),GP占较少的份额,享有较少的分红权,但却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LP占较多的份额,享有较多的分红权,但不参与经营管理。这样一来,大股东便可以实现控制合伙企业、进而控制公司的目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2条和第126条的规定,当公司为有限公司时,股东可以同股不同权,即将分红权和经营管理权分开;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必须同股同权,当公司准备上市进行股改之后,就必须同股同权,不能再采用双层股权架构。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允许股份公司同股不同权,其中的典型的代表是美国。也正因此,国内很多赴美上市的企业都使用双层股权架构(俗称AB股计划)。比如在美国上市的京东。京东集团2022年的年报显示,刘强东持有12.7%的股份,却享有73.9%的投票权,以将经济权利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方法来实现对京东的控制。

  大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分两种情形:一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持有1/3以上表决权股东享有法定的一票否决权;二是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的一票否决权,即公司章程可以就法律规定之外的某些重大事项约定一票否决权,如:公司融资、上市、年度预算、重大资产出售以及股东转让或质押股权等等。准确说,这种方式并不属于上文提到的分离方法,这是一种消极防御性策略,并且只适用于有限公司。

  当大股东的股权被多次稀释,变得比较低时,可以通过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方法,阻止股东会通过相关决议,以此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但一票否决权也具有两面性,如果使用不当,将会对企业造成毁灭性的后果。

  比如,2017年曾经火爆一时的ofo“小黄车”倒下,腾讯马化腾表示是因为一票否决权的问题。

  一般投资协议中,都会要求大股东承诺业绩指标和上市时间等。如果未能兑现承诺,投资人便会根据协议中的对赌条款(包括:估值调整、强制拖售权、优先分红权、强制清算权等条款),要求大股东对自己进行股权或现金补偿,或者强制要求大股东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以补偿投资人由于企业实际价值降低所受到的损失,这些都会导致创始股东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张兰被踢出自己亲手创立的俏江南,主要是因为她接受鼎晖关于上市的对赌条件。在俏江南没能按时上市时,鼎晖便启动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强制要求张兰将其大部分股权卖给欧洲私募CVC,鼎晖成功拿回了投资回报,而张兰则失去对俏江南的控制权。

  总之,不少曾经优秀的创始人被扫地出门,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吃了不懂投资协议的亏,究其原因,要么是对投资条款不了解,不知道里面的风险;要么是过于自信,没有充分评估对赌事件发生的概率和自身的负担能力。

  因此,创始人在公司设立时就要做好股权架构,同时,重视投资协议中的法律风险,并合理评估融资风险,要对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后果有充分的预见和应对方案,如此,才有可能避免“亲手养大的孩子被人抱走”的悲剧。

  《一文读懂“股权”和“控制权”的关系》,发表于公众号:《IPO上市实务》, 2022年11月16日。

  王荣梅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合伙人权益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内核委员会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和京师网络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法律顾问,并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在世界500强企业全资子公司从事多年法务工作的经历。

  王荣梅律师团队致力于保护公司股东和投资人在资本运作方面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从设立到持续发展期间的股权和控制权设计、投融资、并购及挂牌上市等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以及投融资纠纷、股权纠纷、信托纠纷、证券纠纷、票据纠纷、金融借款纠纷等商事诉讼代理服务。团队成员均来自知名高校,有股权、金融、证券等领域的法律专业背景,积累了丰富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经验,团队所做的大量项目和案例受到客户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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