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门槛: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2024-07-17

  

金融监管总局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门槛: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央广网北京3月19日消息(记者 冯方)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4月18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在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五个方面进行修订。

  《办法》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的50%;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对于为何提高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强化了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上述负责人介绍,在业务范围优化调整方面,《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在股东义务方面,《办法》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在薪酬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消费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风险监管,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增加了两类监管指标:一是增加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二是增加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自4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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