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太立(603520):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024-06-11

  

司太立(603520):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胡 建 沈伟艺 胡锦生 徐钢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签字: 胡吉明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签字: 毛美英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签字: 章晓科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 8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2、2023年 4月 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3、2023年 5月 9日,公司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4、2023年 7月 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5、2023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6、2023年 10月 19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通过的通知。

  7、2024年 3月 14日,公司公告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73号)。

  8、2024年 3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2024年 4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1、2023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通过的通知。

  2、2024年3月14日,公司公告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73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青岛高创玖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易、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景商金牛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安徽中安高质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麓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UBS AG、杨岳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对冲策略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战投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计19家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4年5月24日向上述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截至2024年5月28日17时止,上述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泰君安的发行专用账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6月3日出具了天健验[2024]159号《验证报告》。根据该报告,截止2024年5月28日17:00,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获配投资者缴存款的账户收到司太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4,979,955.00元。

  2024年5月30日,国泰君安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年 6月 3日出具了天健验[2024]199号《验资报告》。

  根据该报告,发行人此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元,发行数量 95,895,38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34,979,955.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7,187,520.15元后,实际募927,792,434.85 95,895,380.00

  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等程序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以及《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持有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3、发行数量: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95,895,380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4年 5月 21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9.75元/股。

  本次发行共有 19家投资者提交《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下称“《申购报价单》”),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认购邀请文件》(下称“《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9.75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 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 80.04%,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00%。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4年 5月 20日向上交所报送《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认购邀请名单》,共计 245名特定投资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启动后(即 2024年 5月 20日)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 2024年 5月 23日 9点前),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共计 2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即杨岳智、董易。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

  因此,本次发行共向247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并剔除前20大股东以外的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28家;证券公司13家;保险机构11家;其他机构157家;个人投资者18位。

  上述认购邀请书拟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024年 5月 23日 9:00-12:00,在《认购邀请文件》规定时限内,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 19份申购报价单,当日 12点前,除 6家公募基金公司和 1家QFII无需缴纳定金外,其他 12家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全部投资者及其管理产品的申购都符合认购邀请文件要求,均为有效申购。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核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之一“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 3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将该产品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剔除,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有效申购金额为 112,400,000.00元人民币。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9.75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 95,895,380股,募集资金总额 934,979,955.00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以及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 102,754,350股,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 148,000.00万元(含 148,000.00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类)、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类)等 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性)、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本次司太立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类(中等风险)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3(稳健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司太立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公司律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公司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的 19家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4年 5月 24日向所有获配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截至 2024年 5月 28日 17:0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已足额收到全部发行对象的申购缴款。

  本次发行规模为 95,895,380股,募集资金总额 934,979,955.00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373号文同意的股数上限以及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 148,000.00万元(含148,000.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共计 19家,不超过 35名,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 187-1号崂山智慧产业园 8号楼 208室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 187-1号崂山智慧产业园 8号楼 208室 注册资本:5,200.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高创澳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白瑞明)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上海景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景商金牛 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中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银龙)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 2450号环创园 B1栋 1706-2、1707-1号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 2450号环创园 B1栋 1706-2、1707-1号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资本管理;资产管理咨询;投资管理服务;以自有资产进行股权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商业信息咨询;市场调研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3,487,179股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号 8F和 7F701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号 8F和 7F701单元 注册资本:60,06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 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对冲策略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3,076,923股

  18. 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战投 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泰君安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全部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UBS AG、长沙麓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杨岳智、董易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均属于保险公司资管产品或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养老金产品、社保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青岛高创玖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景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安高质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对冲策略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战投 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认购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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