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此中区别您知道多少?

2024-07-11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此中区别您知道多少?

  2022年7月,翟某与某能源公司签署了投资经营协议,翟某前后分两笔共计向该公司投资15万元,用于能源公司推广某项目,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按照投资款本金的8%给翟某进行分红,周期为6个月,分红日为次月19号,一次性结清本利。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本协议失效日期为本次股金分红本利结清之时。投资后,能源公司陆续分多次给翟某转回171600元,其中包含股金分红137600元、本金34000元,剩余116000元投资款本金能源公司未给付。故翟某诉至法院要求能源公司返还剩余投资款11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与能源公司签订的《投资经营协议》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不符合投资及合伙的特点,而是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故双方之间实际上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故翟某的投资不具备成为能源公司股东的目的,其投资款项不能视为入股资金。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翟某的投资款利息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据此计算,翟某自借款之日起至今,已回款171600元,其投资本金及利息均已收回,故翟某要求能源公司返还剩余116000元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之间达成入股协议,但一方出资后,并未参与到实际经营管理当中,也未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1、资金投入方的主体地位不同。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享有事项决定权、享受利益分配、承担足额出资义务;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权利,无其他权利义务。

  2、资金投入方承担的风险不同。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需要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风险,一旦出现亏损,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担损失;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经营管理等风险均与出借人无关,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

  3、资金流入的后果不同。以投资方式流入的资金将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根据法人企业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在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抽逃资金。投资人如需收回资金,只能通过正当减资程序、企业解散清算程序或者将企业股份转让;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流入的资金将成为债权人的借款,约定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4、两者收益的方式不同。投资关系中投资者所获取收益的多少取决于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多少,利润由企业向个人支付;借贷的收益通常表现为利息的给付,无论借款人是否盈利,债权人都能按照约定收取固定的利息收入,利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客服热线:400-123-4567 传真:+86-123-4567 QQ:1234567890

Copyright © 2012-2023 某某网站 版权所有冀ICP备2023013974号-1